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食药监人〔2015〕74号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企业:

为规范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系指:通过全省统考、统评或全国统考取得相应药学、制药工程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职称,并在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企业(单位)执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包括: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证;云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初、中、高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证;云南省药师协理证、从业药师证、执业药师证;全国统考或全省统评的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证。

三、持云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初、中、高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证书人员,只能在药品生产企业(单位)执业(工作)。

四、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务)评审组织颁发的药学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证书,不予认可。

五、注册、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工作:凡持符合规定的证书人员,均须按《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人〔2012〕4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并参加继续教育。

六、注册、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工作关系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企业(单位)GMP、GSP认证。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监管的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企业。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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