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通知

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滇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国家的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国家的安全统一,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已连续14年圆满地完成了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特别是2004&mdash;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期间,我省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400余人,为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一)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政机关是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主渠道。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达的军转干部年度安置计划,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安置任务。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还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考虑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人员。对超编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其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工资总额和经费等问题。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有增员计划的,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在使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应有一定编制数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优先考虑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的办法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军队转业干部签订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适应期。

 

(三)重点做好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今后师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安置将逐步减少。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妥善落实好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岗位、职务安排等问题。师团职干部继续实行带编分配、不占职数进行安置的办法。为保证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落实好中央按照年度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的政策,我省原则上按此比例给各级、各部门下达行政编制。接收单位在定岗定位时将师团职干部安排到下属事业单位的,在核编核职数时将酌情收回其因接收师团职干部所应增加的行政编制和职数。

 

(四)妥善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根据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工作的实际,根据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州、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一)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督促检查,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支持配合,切实把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要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经费和管理经费。

 

(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各地区要按照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6单位《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云转联【2004】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继续推进州(市)&mdash;县(区)&mdash;乡镇(街道)&mdash;社区&ldquo;四位一体&rdquo;的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充实和加强力量,努力构建&ldquo;上下顺畅、职责明确、管理有效、服务到位&rdquo;的工作体系,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要开创思路,勇于实践,积极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使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三)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各地区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政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住房保障等政策。

 

(四)加强自主择业军队专业干部的择业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ldquo;本人自愿、力所能及、有所作为&rdquo;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就业创业。要大力宣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先进典型,激励和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就业创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引导工作,重点是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地方就业状况教育等,积极宣传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引导军队转业干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大局观,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要贯彻&ldquo;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rdquo;和&ldquo;先培训后上岗&rdquo;的原则,继续抓好全员适应性和专业性两个阶段的培训,确保全员受训,保证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内容切合实际,为军队转业干部尽快熟悉和适应地方工作,在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

根据中发【2007】8号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加大对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

 

四、进一步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指示和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军队转业干部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地方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搞好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开发。进一步完善和强化&ldquo;一把手&rdquo;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落实,努力解决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问题。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选&ldquo;双拥&rdquo;模范城(县)的一个重要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搞特殊化,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完成安置任务、落实安置政策、执行安置纪律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接收安置任务完成得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完不成接收安置任务和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等手续,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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