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行业、各企业集团评审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省财政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州(市)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各州(市)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
第五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2—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职业培训规模不少于2500人,年技能鉴定规模不少于2500人。
(三)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四)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七条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下达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控制数评审并推荐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
第八条 符合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并拟申报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制定《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九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地方评审推荐。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各行业、各企业(集团)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开展本州(市)、本行业、本企业(集团)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州(市)、本行业、本企业(集团)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在评审和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单位符合条件。评审、遴选后,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本州(市)、本行业、本企业(集团)将确定的培训基地申报材料按相关要求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二)部门组织复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成专家组,对推荐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打分,确定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3—5个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2—5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500人。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行业、各企业(集团)要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行业、各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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