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2016年实施)

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基层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根据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 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应结合基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突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疗、公共卫生服务、急危重症抢救和疑难病转诊等方面的能力 水平和工作业绩。

  第三条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申报人员须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基层合格标准,方可申报评审。

  第五条 按照本《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者,统一颁发《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证书》,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并按有关规定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全省乡镇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计生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 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 内的人员除外)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七条 乡镇及以下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评审办法》的规定,参加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取得乡镇有效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也可按照《云南省卫生技术高 级职称评审条件》的规定,参加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取得全省有效的卫生技术高级职称。

  第八条 按照本《评审办法》的规定,取得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仅在全省乡镇及以下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有效。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流动到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 的,须参加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后方可聘任,涉及晋升的,同级别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履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计生想要执业资格。

  (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基层合格标准。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

  (五)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条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满3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乡镇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 护、技)师满5年。

  5.获得中专学历,在乡镇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 技)师满5年。

  (二)申报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 (药、护、技)师满5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乡镇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 医(药、护、技)师满5年。

  3.获得中专学历,在乡镇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并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 护、技)师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发展动态和基层健康需求,具备较丰富的基层卫生计生工作临床实践经验,能正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 见病、多发病,具备本专业危急重症与疑难病例的鉴别诊断、抢救处理和转诊能力,熟悉本专业基层公共卫生情况并能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履现职期间,到县级以上卫生机构或全科医师培训基地进修学习累计满六个月。

  (三)履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在本单位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

  (四)具备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履现职期间,培养带教1名以上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备一定临床实践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提供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1篇。

  第十二条评审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技术发展动态和基层健康需求,具备丰富的基层卫生计生工作临床实践经验,能准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备较强的本专业危急重症与疑难病例鉴别诊断、抢救处理和转诊能力,具备较强的本专业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

  (二)履现职期间,到州(市)级以上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累计满三个月。

  (三)履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在本单位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

  (四)具备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履现职期间,培养带教2名以上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骨干。

  (五)具备较强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2篇。

  第五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三条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申报推荐,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行专家评议推荐的程序进行。申报人员填写《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反映本人医德医风、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经单位审核推荐后,报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推荐,再由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推荐,最后提交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委员会由县(市、 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组建,委员人选由本地区卫生计生同行专家和相关行政领导组成,评议推荐工作参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州(市)分别进行组建。评审委员会由州(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组建方案, 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评审委员会由取得全省卫生专业技术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0人。

  第十六条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每次评审会议的参会评委人数不少于17人,并按照评委审阅材料、专业组评议推荐、全体参会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的程序进行评审,同意票数达到参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各州(市)卫生计生委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并下发资格通知文件,同时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基层合格标准,将根据当年度考试情况,按照适当低于全省合格标准的方式确定,考试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延迟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称职)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称职)的,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 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医疗事故的,自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之日起, 一级、二级、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分别在三年、两年、一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收受红包、回扣或大处方、滥检查等违纪违规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

  (五)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本《评审办法》第十条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专业学历。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办法》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办法》由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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