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地、州、市、县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军转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政治任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推进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保持社会和军队的稳定,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军转干部人才资源,有利于激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主管部门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体系,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工作,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为切实加强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军区政治部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云南省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各级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以及《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云转联〔200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在安置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军转)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省和州(市)实行宏观管理,县(市、区)、乡镇(街道)实施具体管理。各级管理服务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各地要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州(市)可根据接收安置任务的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有条件的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原则上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工作任务,可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任务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保证管理服务工作到位。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的工作职责
    1、省级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办法或措施。及时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2)负责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退役金管理等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3)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审核、统计、申报、预(决)算编报和调整、停发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信息库和退役金数据库,实行网络化管理。
    (4)规划和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就业工作,组织实施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采取向用人单位推荐、发布人才信息和纳入人才市场就业等多种措施,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造条件。
    (5)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
    2、州(市)管理部门或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宣传,并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2)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情况的登记、统计、上报和退役金的统计、发放、调整、停发、年度确认等工作。
    (3)负责本级接收安置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的预(决)算编报,并及时解决社会保障有关问题。
    (4)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收与移交。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子女的报到、组织关系接转、落户以及随迁子女入托、入学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指导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并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在就业时遇到的有关问题。建立和完善就业登记制度,掌握就业情况。
    (6)指导县(市、区)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
    3、县(市、区)管理部门或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2)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情况的登记、统计、上报和退役金的统计、调整、停发和年度确认。
    (3)负责档案接收与存放,并按有关要求制作档案副本。跟踪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子女的报到、组织关系接转、落户以及随迁子女入托、入学等情况,负责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4)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所需经费预(决)算编报,并及时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
    (5)负责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手续。
    (6)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并建立和完善就业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就业情况。
    (7)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宣传,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定期分析教育管理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状况、流动去向、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及综合治理等情况。
    (8)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9)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
    4、乡镇(街道)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情况的登记、统计、上报及相关资料的建档工作。登记、统计包括:人员基本情况、退役金发放情况、家庭情况、就业择业情况等。相关资料建档包括:人员名册、就业情况、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教育学习活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等。
    (2)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卡、医疗保险卡换发的呈报工作;负责协调党组织关系的接转,督促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及时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
    (4)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子女的报到、组织关系接转、落户以及随迁子女入托、入学等情况,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和协调办理有关问题。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工作。
    (6)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计划生育、流动去向、就业择业、身体状况、社会治安及综合治理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7)配合党的基层组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督促其按时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有计划地组织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各类文体活动。
    (8)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党员教育管理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其居住、就业情况,按照属地管理、便于管理的原则,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对已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由基层党组织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寄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党委组织部门在接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要及时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结合退役金年度确认,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基本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准确掌握安置在本辖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居住、就业、去向等信息。党委组织部门要配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积极做好工作。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当就地就近编入社区和其他基层党组织进行管理。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可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乡镇(街道)或社区党组织对已转入组织关系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对本人基本情况、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外出、就业和本人与组织联系等情况进行登记,明确有关要求,建立联系方式,并经常与其保持联系。本人应定期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完成党员应尽的义务。对需要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党组织应与本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其接转组织关系。
    (五)各级党组织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要求。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进行研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六)各级党组织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纳入当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范围,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办法。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执行党的纪律;要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实际,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组织他们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素质;要教育和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先进性;要督促其定期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要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充分开发和利用好这一人才资源。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党费收缴,按照中组部有关党费收缴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日常管理

    (一)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人员登记、数据统计、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使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二)每年12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必须到所在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确认,以确定退役金是否续发。逾期不登记的,由县(市、区)管理部门报请州(市)批准后,暂停其退役金的发放。对暂停发放退役金的,州(市)还应当及时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本人住所、就业地点、联系方式变动时,应及时向安置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及时登记,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要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了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就业等情况,并做好登记。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主动与安置地乡镇(街道)取得联系,定期报告有关情况。
    (五)安置地政府应当把走访慰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到当地双拥工作的范围。每逢“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茶话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其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投身于安置地“三个”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要严守党、国家和军队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基层管理服务部门开展工作,有困难和问题时,应当逐级反映,始终依靠组织来解决。

   

    四、关于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步加大投入。

   

    五、关于社会保障及政策配套经费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各安置地要依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云转联〔2001〕3号)文件精神,纳入当地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和财政预算。在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同时,各安置地要认真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决住房问题。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要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安置地主管部门要做好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经费的预算编报,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转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所在县(市、区)政府机关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主管部门为其申报公费医疗关系,按照当地机关同级人员的公费医疗办法执行。

   

    六、关于档案管理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县(市、区)负责接收管理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完整和安全。
    (二)要严格档案转递和移交手续,所保管的档案要及时登记造册,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档案目录与档案材料相符,档案整理、材料装订要符合要求。
    (三)各县(市、区)要及时制作档案副本,正本由本级保管,副本可作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人才市场求职、就业和对外的查询调用。档案副本主要包括:本人照片、基本情况、部队履历、学历专长、职称及专业技术成果、奖惩情况、退役金、就业、健康、家庭情况、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主管部门对新形成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其真实性,及时登记、归档。
    (四)因就业、求职等原因需要查阅、调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原则上只提供副本,因工作需要调用和查阅档案正本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外借和查阅,并限期归还。查(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要杜绝“有人无档”或“无头档案”等现象的发生。

   

    七、关于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

    (一)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订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计划,并负责全省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各州(市)和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安置管各地、州、市、县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军转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政治任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推进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保持社会和军队的稳定,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军转干部人才资源,有利于激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主管部门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体系,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工作,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为切实加强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军区政治部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云南省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各级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以及《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云转联〔200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在安置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军转)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省和州(市)实行宏观管理,县(市、区)、乡镇(街道)实施具体管理。各级管理服务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各地要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州(市)可根据接收安置任务的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有条件的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原则上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工作任务,可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任务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保证管理服务工作到位。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的工作职责
    1、省级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办法或措施。及时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2)负责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退役金管理等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3)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审核、统计、申报、预(决)算编报和调整、停发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信息库和退役金数据库,实行网络化管理。
    (4)规划和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就业工作,组织实施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采取向用人单位推荐、发布人才信息和纳入人才市场就业等多种措施,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造条件。
    (5)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
    2、州(市)管理部门或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宣传,并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2)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情况的登记、统计、上报和退役金的统计、发放、调整、停发、年度确认等工作。
    (3)负责本级接收安置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的预(决)算编报,并及时解决社会保障有关问题。
    (4)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收与移交。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子女的报到、组织关系接转、落户以及随迁子女入托、入学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指导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并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在就业时遇到的有关问题。建立和完善就业登记制度,掌握就业情况。
    (6)指导县(市、区)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
    3、县(市、区)管理部门或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2)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情况的登记、统计、上报和退役金的统计、调整、停发和年度确认。
    (3)负责档案接收与存放,并按有关要求制作档案副本。跟踪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子女的报到、组织关系接转、落户以及随迁子女入托、入学等情况,负责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4)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所需经费预(决)算编报,并及时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
    (5)负责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手续。
    (6)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并建立和完善就业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就业情况。
    (7)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宣传,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定期分析教育管理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状况、流动去向、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及综合治理等情况。
    (8)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9)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
    4、乡镇(街道)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情况的登记、统计、上报及相关资料的建档工作。登记、统计包括:人员基本情况、退役金发放情况、家庭情况、就业择业情况等。相关资料建档包括:人员名册、就业情况、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教育学习活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等。
    (2)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卡、医疗保险卡换发的呈报工作;负责协调党组织关系的接转,督促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及时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
    (4)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子女的报到、组织关系接转、落户以及随迁子女入托、入学等情况,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和协调办理有关问题。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工作。
    (6)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计划生育、流动去向、就业择业、身体状况、社会治安及综合治理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7)配合党的基层组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督促其按时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有计划地组织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各类文体活动。
    (8)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党员教育管理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其居住、就业情况,按照属地管理、便于管理的原则,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对已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由基层党组织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寄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党委组织部门在接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要及时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结合退役金年度确认,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基本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准确掌握安置在本辖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居住、就业、去向等信息。党委组织部门要配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积极做好工作。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当就地就近编入社区和其他基层党组织进行管理。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可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乡镇(街道)或社区党组织对已转入组织关系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对本人基本情况、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外出、就业和本人与组织联系等情况进行登记,明确有关要求,建立联系方式,并经常与其保持联系。本人应定期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完成党员应尽的义务。对需要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党组织应与本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其接转组织关系。
    (五)各级党组织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要求。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进行研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六)各级党组织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纳入当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范围,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办法。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执行党的纪律;要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实际,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组织他们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素质;要教育和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先进性;要督促其定期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要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充分开发和利用好这一人才资源。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党费收缴,按照中组部有关党费收缴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日常管理
    (一)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人员登记、数据统计、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使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二)每年12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必须到所在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确认,以确定退役金是否续发。逾期不登记的,由县(市、区)管理部门报请州(市)批准后,暂停其退役金的发放。对暂停发放退役金的,州(市)还应当及时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本人住所、就业地点、联系方式变动时,应及时向安置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及时登记,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要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了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就业等情况,并做好登记。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主动与安置地乡镇(街道)取得联系,定期报告有关情况。
    (五)安置地政府应当把走访慰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到当地双拥工作的范围。每逢“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茶话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其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投身于安置地“三个”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要严守党、国家和军队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基层管理服务部门开展工作,有困难和问题时,应当逐级反映,始终依靠组织来解决。
   
    四、关于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步加大投入。
   
    五、关于社会保障及政策配套经费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各安置地要依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云转联〔2001〕3号)文件精神,纳入当地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和财政预算。在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同时,各安置地要认真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决住房问题。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要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安置地主管部门要做好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经费的预算编报,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转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所在县(市、区)政府机关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主管部门为其申报公费医疗关系,按照当地机关同级人员的公费医疗办法执行。
   
    六、关于档案管理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县(市、区)负责接收管理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完整和安全。
    (二)要严格档案转递和移交手续,所保管的档案要及时登记造册,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档案目录与档案材料相符,档案整理、材料装订要符合要求。
    (三)各县(市、区)要及时制作档案副本,正本由本级保管,副本可作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人才市场求职、就业和对外的查询调用。档案副本主要包括:本人照片、基本情况、部队履历、学历专长、职称及专业技术成果、奖惩情况、退役金、就业、健康、家庭情况、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主管部门对新形成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其真实性,及时登记、归档。
    (四)因就业、求职等原因需要查阅、调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原则上只提供副本,因工作需要调用和查阅档案正本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外借和查阅,并限期归还。查(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要杜绝“有人无档”或“无头档案”等现象的发生。
   
    七、关于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
    (一)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订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计划,并负责全省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各州(市)和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安置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要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树立就业、创业信心为重点,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
    (三)培训期间,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置政策宣传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增强信心,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各级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就业信息,通过人才市场,定期向用人单位推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为他们就业、创业提供方便。对省内异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地政府要与本地区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同等对待,不得歧视,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他们提供方便。
   
    八、奖惩
    (一)对在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给安置地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省级安置主管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处理;对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严肃处理,并暂停发放其退役金;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疏于管理导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发生重大事故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安置地”,对省而言,各州(市)为安置地;对州(市)而言,各县(市、区)为安置地。
    (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意见》由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要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树立就业、创业信心为重点,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
    (三)培训期间,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置政策宣传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增强信心,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各级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就业信息,通过人才市场,定期向用人单位推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为他们就业、创业提供方便。对省内异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地政府要与本地区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同等对待,不得歧视,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他们提供方便。

   

    八、奖惩

    (一)对在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给安置地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省级安置主管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处理;对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严肃处理,并暂停发放其退役金;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疏于管理导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发生重大事故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安置地”,对省而言,各州(市)为安置地;对州(市)而言,各县(市、区)为安置地。
    (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意见》由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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