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办法

云人社发〔2014〕105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委和省直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积极营造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滇创新创业,现将《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616

 

 

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做好来滇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积极营造人才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我省三个发展和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我省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口、国籍、学历、资历和现有职称资格限制,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根据引进人才本人意愿,可按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认定,也可按正常申报程序,随年度参加全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条  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经考核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任。

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国内引进,并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在海内外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符合《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

考核认定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考核认定申报人数和申报人员专业构成情况,从我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中抽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考核认定小组,开展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九条  召开考核认定小组会议,由两名专家交叉审阅同一名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提出是否具备相应职称资格的初步意见后,由考核认定小组成员对申报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通过。

        第十条  考核认定小组认定通过人员,需按规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后,方下发职称资格通知。

第十一条  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申报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单位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省属单位申报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州(市)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单位还需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办法的有关规定,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后,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填写《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表格可从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www.ynhrss.gov.cn

(二)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现有职称资格证书、人才引进相关手续复印件各一份。

(三)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包括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论文和著作(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各一份。

复印件需经单位审验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的申报人员,在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及继续教育方面暂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发现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申报人员,将按云职改办20081有关规定,取消考核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者,不属考核认定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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